QQ登录

只需一步,快速开始

扫一扫,访问微社区

登录 | 注冊 | 找回密码

163 加中网–加拿大曼尼托巴中文门户网站 | 温尼伯华人论坛

 找回密码
 注冊

QQ登录

只需一步,快速开始

扫一扫,访问微社区

查看: 209|回复: 0
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
[加拿大] 居住时间争议 中国投资移民入籍惨遭拒

[复制链接]
  • TA的每日心情
    开心
    2015-11-2 09:08
  • 签到天数: 7 天

    [LV.3]偶尔看看II

    跳转到指定楼层
    1#
    发表于 2013-6-10 08:40:21 | 只看该作者 |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
    [来源:世界日报]

    中国移民自认已住满三年提出入籍申请,但公民法官认为短少59天,加上其家人都住中国,认定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,因此拒绝其公民申请。她不服提起上诉,联邦法庭认为申请人在加居住时间主要是待产,且公民法官有选择「居住」认定准则的权利,因此驳回其上诉。法庭再度呼吁国会应尽速立法,统一「居住」的认定标准。

    中国女子黄虹英(音译,HongYing HUANG)2005年2月26日以投资移民方式取得加国永久居民身分,但随後返回中国与家人同住,期间虽多次返回加拿大,其中两次是待产,并让另外两名子女入读小学。

    2009年8月6日她自认已住满1095天,於是提出公民入籍申请,但负责审理的公民法官对她在2006年4月8日到6月7日这59天是否真的住在加拿大有疑问,要求她提出更多证明文件。

    她解释从中国的出境章即可证明这段时间都住在加拿大,但公民法官认为她可能住在美国或其他地方,不见得是加拿大,因此认定她的居住时间不足59天。不过公民法官愿意改用「视同居住」准则,评估其是否符合入籍要求。

    但评估结果认为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,因此拒绝其入籍申请。黄虹英不服提起上诉,她认为自己已「实际居住」(physicalpresence )1095天,公民法官怎可改用其他评估准则来认定她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。

    受理此案的联邦首席法官克连普顿(CheifJustice Paul Crampton )认为,由於移民法对「居住」的定义语焉不详,使得争议频传,但根据过去判例,基本上有「实际居住」、「视同居住」与「折衷」三种认定准则,公民法官可自由选择任何一种方式。但实务上愈来愈趋向於以「实际居住」为主。

    他认为本案公民法官显然采用「折衷」准则,在认定申请人的「实际居住」时间不足後,再评估其是否符合「视同居住」。

    尽管黄虹英认为自己实际居住超过1095天,但举证责任在申请人,而不是公民法官。且其丈夫、父母、子女都住在中国,除两次返加生产停留时间较长外,其馀都像是「到访」(visiting),而非「回家」(returninghome)。

    因此公民法官认定其与加拿大的连系不足,不符合「视同居住」要件,拒其入籍并无不当。於是驳回司法覆核申请。

    不过克连普顿重申,类似争议在法庭不断重演,正本清源之道是透过国会立法,厘清移民法中的「居住」定义,统一认定标准。

    分享到: 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
   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
    回复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  发表回复
  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注冊

    本版积分规则

      联系我们
    • 咨询电话:1.204.294.8528
    • 邮箱:163adv@gmail.com
    • QQ:179091654
      移动客户端:即将开放
      关注我们:
    • 扫描二维码加关注

  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