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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移民信息] 联邦法官:两地居住的太空人不能申请入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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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15-11-2 09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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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3]偶尔看看I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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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表于 2013-6-10 08:41:40 | 只看该作者 |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    [来源:明报]

    一名17年前抵加的台湾移民2008年申请入籍,虽然在申请前4年期间,累积居住时间不足移民部要求的3年,但他仍成功获得入籍法同意申请,但移民部对入籍法官的决定提出上诉,联邦法官更已认定太空人「两地居住」的生活方式,不符合入籍要求,因此不能发给加拿大国籍,推翻入籍法官的决定。

    太空人取得公民却被撤销的案例不少,根据统计,去年10月时,法院正处理有关撤销公民资格的案件高达1822宗。

    太空人「两地居住」的生活方式,在中港台移民社区非常盛行,有一部分人虽然居住时间不够,但仍成功通过入籍申请,取得公民资格,绝大多数则是申请被拒绝,或是担心被拒绝而迟迟未提入籍申请。

    法官清楚判决太空人「两地居住」的生活方式,不能申请入籍,有可能因此断了太空人未来申请入籍的路,影响甚大。

    台湾移民张清德(Ching-Te Chang,译音)早在1996年4月即与妻儿抵温哥华,他的妻儿在2000年的1月成为公民,张则像大多数的太空人一样,频繁来往温哥华及台湾两地,回台湾探望生病的父母,有时则是为了治疗自己的疾病,如肝硬化、C型肝炎及可能癌症(PossibllyCancer),而留在台湾与父母同住。

    张清德在2008年8月提出入籍申请时,计算申请前4年的居住时间,他实际在加拿大居住585天(依照移民部规定为1095天),而人不在加拿大的时间则有875天。

    儘管居住时间不够,不过,入籍法官狄龙(AnnDillon)却列出,支持张与加拿大有足够联繫,或有心在加拿大居住的几个理由,包括「他在1999年时出售在台湾的生意,而且将钱带到加拿大」、「他在还未移民前的1995年即已在加拿大开设银行帐户」、「他在1995年时于温哥华购买145万元的房屋」,而且「他从1996年抵以后,每年均报入息税,多年未间断」。

    但联邦法院法官津恩(RusselZinn)却认为狄龙对张清德已符入籍条件的推理明显有几处漏洞。津恩指出,张在抵后有8年多的时间,每次回到温哥华平均只留23天,每次离开加拿大,平均时间则是65天,不在加拿大的时间比较多。

    津恩还发现,狄龙提到「张与他的妻儿住在温哥华,属于他名下的房屋」,但却对「张也在台湾与父母同住」的事实隻字不提,狄龙另外强调「张与加拿大社区尤其是教会联繫密切」,但也忽略了「张与台湾方面的联繫非常多」的一面。

    津恩总结判决说,张清德所提的证据,无法支持他「主要在加拿大居住,只是少数时间有事离开加拿大」,从呈堂证据见到的是「张在两个不同地方各自有家,两边居住」,如此情况并不符合入籍要求,因此不会获颁国籍。津恩是在4月25日作出判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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